西藏: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06年,蒙古军队首次进入分裂割据的吐蕃北部地区,了解当地的社会情况。1218年蒙古成吉思汗西征新疆喀什噶尔、和田等地,吐蕃的那里速(阿里)首先降于蒙古,成吉思汗在当地设都元帅二员进行管理。1247年蒙古王子阔瑞在凉州(武威)会见了萨迦班智达贡噶坚赞及其侄子八思巴和恰那多吉,议定西藏归顺蒙古汗国(元朝前身)。会晤后,萨班向西藏写了一封信,致意各地僧俗首领归附蒙古汗国。蒙古汗国任用萨迦派人员为达鲁花赤(蒙古语,地方长官名),赐予金、银符管理西藏的政教事务。要求西藏地区头人必须听命于金、银符官员,不得妄自行事;要求各地缮写官吏、户口、贡赋清册3份,1份由各地官吏自行保存,两份分别呈交阔端和萨迦;蒙古派官员会同萨迦官员议定税目。
1260年,忽必烈继汗位,封八思巴为国师。1264年,忽必烈将国都从开平迁入大都(北京),并设立总制院,命八思巴以国师身份兼领院事,专门负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及藏族地区的军政事务。1265年,忽必烈经过八思巴的举荐,册封恰那多吉为“白兰王”。1267年恰那多吉返回萨迦,成为“吐蕃三个却喀的法律的主宰”。1267年恰那多吉去世,忽必烈任命萨迦寺总管释迦桑波为“本钦”(行政长官)。此后,历任萨迦“本钦”都由帝师提名推荐、皇帝任命成为定制。元朝为加强对西藏地方的管理,在中央设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与枢密院、中书省、御史台并称元朝中央四大机构。在宣政院下,全国藏区分设3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其中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和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具体负责处理西藏大部分地区的军政事务。同时又设十三万户,管理各自辖区的军政事务。元朝中央政府规定:凡“宣慰司”、“安抚司”、“万户府”和“千户所”等机构主管官员必须经帝师或宣政院提名由中央任命。各级官员都是“僧俗并用”、“军民通摄”,这种僧俗官员并用的制度一直延续,成为其后历届西藏地方政权沿用的历史定制。
元朝中央政府为确定西藏地方应缴纳的贡物品种及数量,先后3次较大规模地派遣官吏到西藏地区清查户口、核查土地数目,以及整顿西藏的赋税差役,重新拟定差役制度。同时,在西藏先后设立了15个“甲姆”(驿站)和部分“马甲姆”(军站),并派军队驻扎在各战略要地,促进了西藏与祖国内地的经济文化联系。
萨迦地方政权崩溃后,朗氏家族强秋坚赞在乃东建立了帕木竹巴地方政权,向朝廷进贡、请封。元朝中央政府派专使封强秋坚赞为“大司徒”,并赐给印册,命他接管西藏地方政权。大司徒强秋坚赞执政以后,新制定了15条法律,设立了13个大宗,委派有功之臣担任宗本,使西藏封建农奴制度更加趋于成熟。
西藏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行政区域,是长期以来中国各民族人民亲密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历史多元一体发展的结果,完全符合广大中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元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管理,结束了西藏长期的分裂割据局面,安定了人民的生活,对西藏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